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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总结规定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5日 08:20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各学期考试完毕,教研室即应按要求进行总结,统计出各类必需数据,进行教学反馈,总结教学经验。教学总结在教学结束后一周一式两份交系(部)和学校教务处。教学总结内容包括:

一、任课老师的结构,大课讲授情况(含督导专家、学生评教小组课堂讲授评估情况)。

二、见习带教情况(含专家及学生见习带教评估情况)。

三、学生学习情况。

四、考试情况、成绩分析。

五、本届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及教书育人方面采用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

六、课程建设中存在问题及改进设想。

七、教研室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上一条:教案规范和教案管理制度 下一条:教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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