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文印室归属于教务处,有关文印材料需经教务处分管的处长签批后送文印室印刷。
二、文印材料原则上需提前一周交文印室安排,送稿人要及时进行校对、然后付印。
三、为合理安排,减轻压力,保证质量,每学期考试的试题,必需在该学期第十七周前交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教职工外出参加省级以上各种学术会议的材料,凭录用通知书,经教务处审批后亦可印刷。
五、凡要打印的材料,应书写清楚,做到文字规范化,以保证文印质量。
六、各种文印材料要进行严格登记,并经领用人签字后方能拿出文印室。
七、一般不得受理外单位和私人的文印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八、私人或外单位进行复印,必须按规定收费,凭财务处收款收据复印,否则,所有费用,均由当事人支付。
九、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消耗材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文印室取用。
十、文印人员要加强对器材设备的保养维护,以确保文印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文印室是学校的机要部门,文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室内会客。如果泄露机要材料的内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文印当事人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