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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监考守则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5:35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监考是做好考试工作、提高考试质量,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措施,是考试成败的关键。全体教师,特别是各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监考工作,做到思想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考试质量和良好考风考纪。凡担任监考的教师在监考期间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监考人员操作规则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场管理规定》,对待每位考生做到严格、公平、公正。监考失职者,将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为明确监考人员的职责及操作规则,特制定本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应提前三天向系(部)办理请假或调动手续,考试前两天交教务处备案。

二、监考人员应佩带监考证件,在考试之前30 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三、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做好考试清场工作,要求学生将规定不能携带入试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放在指定位置;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考试证、身份证或者学生证),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启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可向学生指明。

五、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迟到20 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学生不听警告继续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要求学生在作弊证据上确认并签名),收回试卷,可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在其考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名,将考试卷放回原班级排序里。考试结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

六、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求监考人员一前一后,一左一右(可一坐一站)。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0 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按学号收齐清点试卷,待考卷清点无误后,组织学生退场。详细填写《监考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考试证及时送交教务处。

八、监考人员对学生应关心爱护,学生有病应予特别注意,如学生不能坚持考试,及时请场外工作人员陪去治疗。

九、对考后的考场进行清场,关闭考场内的各种电器,将考试留下的废纸等收拾干净,关好门窗。

十、无纸化考试参照执行。

上一条:考场管理规定 下一条:学生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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