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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21:51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及生活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甄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3 年,在校修业期限为3 ~ 5 年;中职起点专科学制2 年,在校修业期限为2 ~3 年。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缺考者以零分记,考试作弊者,根据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二)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三)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达到某专业规定辅修学分者,颁发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四)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五)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1 /3 者或者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 /3 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七)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当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签名后生效,报教务处备案。

(八)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卷、同时

进行。

(九)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十)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名后由承担课程的系(部)负责人签字生效,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学生毕业后将历年成绩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

(十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总结,班民主评议、辅导员评定,由各系组织实施,最后报学生处备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或转学,各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10%以内。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十五周前,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同年级转出和转入名额并向学生公报;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十五周前,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留级转出和转入名额并向学生公报。

(二)学生由于有特殊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

专业: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末申请办理;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并跟下一年级就读。

2. 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有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3. 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经对口招生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2.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休学、复学及留(降)级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缺课时间占一学期1 /3 以上者;

2. 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1 /3 以上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四)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当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休学学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离校。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4. 休学学生回家或者返校,交通费用自理。

5.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6. 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再由学生所在系行文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2.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果下一年级本专业停招,可以视情况调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4. 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实习当年入伍者,退役后直接发毕业证书。

(八)凡我校专科学生学业成绩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留(降)级:

1. 凡一学期同时有四门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应当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准许补考,跟班读,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读一年,读书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读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2.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七、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1.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一学期内有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或经补考累计达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3.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的。

4.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6.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即视为送达,并在网上注销学籍。

(二)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3. 退学学生学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1. 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在校期间累计三门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2. 毕业论文未通过的。

3. 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4. 思想品德考核未达标的。

(三)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校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四)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五)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八)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

(九)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九、奖励与处分

(一)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三)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四)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由各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执行。

(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十、附则

(一)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学生。

(三)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下一条: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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