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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7:15   访问次数:

                (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一)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与责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做到安全教育到人,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二)学校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三)系(部)、教研室和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协助学校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每年须签订安全卫生责任书,杜绝事故隐患。

(四)学校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各实验室以及实验楼每层楼面必须分别指定1-2个召集人,具体负责指挥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以及负责清点人数,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五)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按章操作。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对违章违纪者和造成事故者予以处罚,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全校师生应虚心接受各级安全机构、领导、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批评,如有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对本人原因导致发生的事故,应主动承担主要的责任。

(六)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学校领导经常进行检查和抽查,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

(一)学校所有实验室,一律不得有烧饭做菜行为。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洗漱和睡觉,不能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

(二)实验区域设为无烟区。严禁在实验室、准备室、仪器室等实验场所内吸烟。

(三)必须严格控制实验室有机溶剂的存放量,实验废弃物、废

液等必须及时清理。对于低沸点的诸如乙醚等危险性非常大的溶剂,应限量领用,现领现用,及时用完。

(四)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限量领用。化学毒品必须严格实行“五双”管理。

(五)凡是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需要用到氢气、一氧化碳、氯气、乙炔等危险性大的气体的,购买前须办理申请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实验室存放的各类气体钢瓶,无论是正在使用的还是不在使用的钢瓶,一定要进行固定,以防被碰倒,确保安全。

(六)凡需要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性生物毒剂时,必须经过严格申请,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从事病原微生物(含制剂)实验研究需要取得学校生物安全委员会许可并备案,危害程度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含制剂)不允许使用和储存,危害程度第三类的病原微生物(含制剂)要求在BSL-2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病原微生物菌种保存要上锁,有使用和保存记录,生物安全柜进行定期安检并有详细记录。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危险废物和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后的无害化处理并回收集中处置,动物尸体、含EB的溶液和凝胶也必须进行回收处理。

(七)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时,动物的驯化和实验过程中的动物饲养,应在指定的区域。实验后临时存放的动物尸体、废液、废物,应由专人负责,定时、定点、及时统一回收,处理。

(八)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开展实验,严禁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实验室从事放射性核素实验操作。

(九)实验室的观察窗玻璃不得有任何遮盖物。不得在实验室过夜,所有老师和学生对实验室附近所有的消防灭火器材的位置、灭火性能、灭火方法要有足够的了解。

(十)老师在指导学生实验时,要把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与训练贯穿实验教学的始终。要告知学生可能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急救措施。每次实验结束要进行安全检查(含仪器设备检查的),切断水、电、气,关闭门窗,防止事故的发生。老师和学生都必须熟练掌握实验操作规范。老师在实验教学指导过程中不得坐在一边,应不断来回巡视、指导,对学生的不规范操作应及时纠正。不得在指导实验过程中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得在实验教学进行过程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得同意不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在进行一些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操作剧毒化学品、高速运转的机器时,指导教师应密切监视整个过程。

(十一)对于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类紧急处理预案、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等。在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对于不能遵守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者,或实验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已经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实验室主任有权终止其实验室工作,并报请所在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教育直至纪律、学籍处理。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二)学生进入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做实验时必须穿清洁卫生的实验服和必须的防护用具。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饮食和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实验室内严禁玩游戏或在电脑上观赏各类与实验无关的视频。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实验操作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如一旦发生事故应向教师汇报,并作必要的应急处理,较大事故应保护现场,迅速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危险性大的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十三)各实验室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如进行易燃、易爆、危险性大的实验,指导老师要注意妥善安排,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救护措施,严禁一个人单独做该实验。如一旦发生事故或伤亡、应保护现场和及时抢救,并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学校等相关部门查处。

(十四)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巡视制度。实行开学初及期末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逐级上报。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生物类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内部的、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危害实验工作人员健康以及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所有事件。主要包括:

①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②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③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④由于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2)应急控制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有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

①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规模、危害的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封闭或封锁相关实验室和实验区。

②传染源控制。对于受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影响的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通过“绿色通道”,送至实验室人员感染救治的定点医院。对于疑似病人和接触者进行入院观察。对于事件中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③对于查明的微生物病原、生物毒素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的物品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公众共用设施。

④对受到污染实验室等所有场所、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⑤保护易感人群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⑥卫生知识宣教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特异性卫生知识宣教。

⑦人员疏散出现大量或毒性极大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丢失、并有迹象出现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件时,可报请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采取必要的停工、停业、停课和人员疏散措施。

⑧消除区域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采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方式针对性解决。

(3)上报与部门协调

及时上报学校和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和放射源丢失的事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查明下落;要与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协调,搞好相关区域的食品、饮水、环境卫生监督。对于实验室人员受到感染和侵害事件,积极与医疗部门协调,提供有关资料,尽早确诊,尽早治疗,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2.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内部的、与医疗相关的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同位素等放射源泄露等所引发生的辐射事故。

(2)辐射应急处理程序

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同位素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

①立即终止原放射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

②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③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④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⑤及时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⑥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3.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4.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现场工作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5.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1)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2)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3)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160

(4)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6.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①切断电源开关;②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③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校医务室接替救治。

7.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理预案

(1)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2)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每一实验室楼层内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二)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实验室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实验室中心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中心或后勤保卫处,上报学校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有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对突发事件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须立即向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并抄报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后勤保卫处:2857027 8215

保卫科:2854214

实验中心:2821830

紧急电话: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一)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奋力抢救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抢救不力、隐瞒真相、推委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指导学生而导致事故的老师将严肃查处,并与个人的评奖评优、岗位评聘、职称晋升相挂钩。

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按事故的性质,接受相应的处罚。

(三)凡是发现有老师和学生在实验室违反第“二(一)”条的,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罚款500 元,每个学生罚款100 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罚款1000 元,第二次每个学生罚款200 元;第三次发现指导老师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及格;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对三次以上屡查屡犯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违反第“二(二)”条,老师或者学生在禁烟区域吸烟,一旦发现,将参照第“三(三)”条予以处理。

(五)对违反第“二(五)、二(六)、二(七)、“二(八)”条者,将酌情参照第“三(三)”条给予严厉处罚。

(六)对违反第“二(十)”条的老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对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不听劝告的学生,老师有权让该学生停止实验并让其离开实验室。

(七)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给予指导老师降低本轮所聘任岗位的1-2级,并作为下一轮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学生,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追究刑事责任。

(九)如本条例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或条例执行。

(十)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和后勤保卫处。

上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下一条:学生实验室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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