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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审批制度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5日 10:35   访问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理论课任课教师的原则要求

1.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主治医师)及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2.理论课程平均50%以上应由副高职(副主任医师)以上教师主讲,30%左右由讲师主讲,助教(助讲)不应超过20%。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助教(医师)担任主要课程的理论课教学。

3.学时较少的课程每班(每轮次)安排1名教师,学时多的课程每班(每轮次)不超过3名教师。

4.某些专业课程有分级学科的课程,如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等,每班(每轮次)按15学时左右安排1名教师。

5.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不应安排理论课教学。

二、实验(实训、实习)课任课教师的原则要求

1.指导实验、实训教师必须掌握本课程的实验理论和技术。

2.副高职(副主任医师)以上教师应多参与实验、实训、实习教学。

3.临床见习(课间或集中见习)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教师带教。

4.住院医师可指导临床实习。

三、审批程序

1.开课计划下达后一周内,教研室落实任课教师,由负责人填报“任课教师名单”,上报系(部)。

2.系(部)对教研室上报的“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审核把关,于开课计划下达后第二周统一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回重报。审定后作出“批复”,报教学副校长审批。

4.教学副校长对教务处的“批复”进行审查批准。

5.系(部)接到“批复”后,由主任签发“教师教学任务通知书”,主讲教师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中须标明任课教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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