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
择优录取,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予转专业,各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10%以内。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十五周前,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同年级转出和转入名额并向学生公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 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学业成绩优秀,所学课程全部合格。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2. 少数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才。
3.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专业跨度较大的。
3. 试读或者拟作退学处理的。
4. 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5. 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四、转专业办理程序
1.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末申请办理;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并跟下一年级就读。
2. 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有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3. 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成绩记载及学业考核
1.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
2. 学生达到转入专业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
五、其它
1.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