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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7:23   访问次数:

          (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与生产的紧密联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系(部)、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1.质量至上原则。选择专业对口、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满足专业实践教学要求的行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确保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确保教学质量。

2.工学结合原则。通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学一体的办学途径与方法。

3.成本最低原则。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尽可能立足于本地,保持相对稳定,节省经费开支。

4.资源共享原则。校企双方应互惠互利,学校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培训服务,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机会,就实现“双赢”。

二、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程序与要求

(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由各系(部)向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初步意见。系(部)根据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等部门的初步意见,与合作单位单位进行协商,草拟合作协议书。

(四)系(部)将草拟的协议书报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五)协议书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作单位、教务处、系(部)、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各一份。

(六)协议书签订后,合作双方互相挂牌,合作单位成为学校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学校成为合作单位的培训基地。

三、校企(院)合作办学内容

(七)合作办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合作的项目;

2.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目标与教学要求;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学生实习实训安排、食宿、安全保险、实习工资和奖励等;

5.双方合作的年限;

6.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八)对合作单位提出的人才培养、员工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开放等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考虑。

(九)学校为合作单位提供优先选聘毕业生的优惠。

(十)在学生实习实训时,合作单位应按实习实训教学的要求,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免收有关费用,尽可能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或奖励等。

(十一)合作单位除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外,还应尽可能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实习教材编写、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学生就业、“双师”素质教师培养等工作。

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十二)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宏观管理,各系(部)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直接管理。各系(部)、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要经常深入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各专业每学期的教学安排中,须制定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计划。专业负责人要与基地主管领导共同协商研究,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使计划得以逐项落实。每项实践活动要有活动方案、详细记录、总结,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总结实习实训的收获。实习实训资料由各系(部)分专业归档保存。

(十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根据教学需要,配置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指导教学和管理人员。学校相关系(部)必须指定专业教师作为学习实训指导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进行实习实训质量考核及管理。

(十五)学校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人员的工作量计算,补助费用等方面的相应政策,鼓励他们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十六)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应经常检查、评估实习实训基地情况,听取实习实训基地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小组,对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实习实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

(十七)学校每年邀请合作办学单位研究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问题;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各系(部)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年度工作总结;每学年度组织一次优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评选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实习实训研讨会。学校及时推广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同时在科研立项上加大对实践教学的倾斜力度。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由实习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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